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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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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舒桐、魏张迈、魏舒枫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张红芳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邓法民特字第19号 申请人:魏舒桐,男,汉族,生于1999年8月13日,住邓州市。 申请人:魏张迈,男,汉族,生于2006年3月16日,住址同上。 申请人:魏舒枫,女,汉族,生于2006年3月16日,住址同上。 监护人: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邓法民特字第19号

申请人:魏舒桐,男,汉族,生于1999年8月13日,住邓州市。

申请人:魏张迈,男,汉族,生于2006年3月16日,住址同上。

申请人:魏舒枫,女,汉族,生于2006年3月16日,住址同上。

监护人:魏兴海,男,汉族,生于1947年2月3日,住址同上,系申请人爷爷。身份证号:412930194702034234。

被申请人:张红芳,女,汉族,生于1979年8月20日,系申请人魏舒桐、魏张迈、魏舒枫之母。

申请人魏舒桐、魏张迈、魏舒枫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张红芳失踪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魏舒桐、魏张迈、魏舒枫诉称:其与被申请人张红芳系母子女关系。其父魏道君因交通事故于2011年9月亡故。之后,其母张红芳便于2012年2月份外出,至今长达三年之久,未与家人联系,下落不明。故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张红芳失踪

三申请人魏舒桐、魏张迈、魏舒枫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三申请人魏舒桐、魏张迈、魏舒枫的户口本及魏兴海的户口薄、身份证一组,证明申请人与监护人的基本情况及关系。

2、邓州市十林镇魏寨村民委员会、邓州市公安局十林派出所证明一组,证明三申请人之父魏道君于2011年9月因事故亡故后,被申请人张红芳于2012年2月即外出至今下落不明。

3、证人魏耀宗、孙先娥、武玉清证言一组,证明被申请人自魏道君亡故后至今近四年左右未见到张红芳。

经查:被申请人张红芳,女,汉族,生于1979年8月20日,系申请人魏舒桐、魏张迈、魏舒枫之母,身份证号412902197908203927。张红芳与魏道君系夫妻关系。于1999年8月13日生于长子魏舒桐,2006年3月16日生于次子魏张迈和长女魏舒枫(系双胞胎)。魏道君于2011年9月份,因交通事故去世后,被申请人张红芳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本院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于2015年6月19日发出寻找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但张红芳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红芳于2012年2月份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三年有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的规定,申请人魏舒桐、魏张迈、魏舒枫向本院申请宣告张红芳为失踪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张红芳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高蕾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