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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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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军诉被告郭涛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邓法民初字第602号 原告:李新军,男,生于1987年6月11日,汉族,住邓州市。 委托代理人:张廷照,邓州市湍河街道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郭涛,男,生于1974年9月21日,汉族,住邓州市。 代表人:牛增西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邓法民初字第602号

原告:李新军,男,生于1987年6月11日,汉族,住邓州市。

委托代理人:张廷照,邓州市湍河街道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郭涛,男,生于1974年9月21日,汉族,住邓州市。

代表人:牛增西,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军被告郭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新军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新军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新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新军负

担。

审 判 长  张立新

审 判 员  刘照景

人民陪审员  肖 西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剑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