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邓法民初字第602号 原告:李新军,男,生于1987年6月11日,汉族,住邓州市。 委托代理人:张廷照,邓州市湍河街道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代表人:牛增西,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军诉被告郭涛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新军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新军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新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新军负 担。 审 判 长 张立新 审 判 员 刘照景 人民陪审员 肖 西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剑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