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邓法民特字第23号 申请人李爽,女,生于2000年7月22日,汉族,住邓州市。 申请人李丰都,男,生于2002年10月22日,汉族,住址同上。 监护人李皮怀,男,生于1966年8月15日,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人李爽、李丰都叔父。 被申请人高爱红,女,生于1976年5月23日,汉族,系申请人李爽、李丰都之母。 申请人李爽、李丰都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高爱红失踪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申请人李爽、李丰都诉称:其与被申请人高爱红是母子女关系,其父李志丰于2003年7月12日因病去世,被申请人高爱红因打激过大外出至今未与家里联系,下落不明。现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高爱红失踪。 二申请人李爽、李丰都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李爽、李丰都的户口本及李皮怀的身份证各一份,证明申请人与监护人的基本情况及关系; 申请人父母结婚证一份,证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与申请人的关系; 邓州市都司镇八里村居委会、邓州市都司镇民政所、邓州市公安局都司派出所及邓州市殡仪馆证明各一份,证明李爽、李丰都之父李志丰于2003年7月12日因病去世,其母高爱红于2003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证人李均亭、李建国、郭敬悦证言各一份,证明李爽、李丰都母亲高爱红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经查:被申请人高爱红,女,生于1976年5月23日,汉族,系申请人李爽、李丰都之母。高爱红与李志丰系夫妻关系,于2000年7月22日生长女李爽,2002年10月22日生长子李丰都。李志丰于2003年7月12日因病去世,高爱红随后因打激过大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的规定,于2015年6月23日发出寻找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但高爱红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高爱红于2003年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已三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故被申请人之女李爽、李丰都向本院申请宣告高爱红失踪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高爱红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高 蕾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