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邓法民初字第1292号 原告:杨伟,男,生于1963年7月1日,汉族,住邓州市。 被告:杨立平,女,生于1961年4月19日,汉族,住邓州。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伟诉被告杨立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后,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承担。 审 判 员 李成秀 人民陪审员 曹俊峰 人民陪审员 谷 川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邓亚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