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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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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邓法民初字第1638号 原告:时某某,男,生于1970年9月8日,汉族,住邓州市。 委托代理人:李某。 被告:杨某某,女,生于1972年1月5日,汉族,住邓州市。 委托代理人:米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时某某诉被告杨某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邓法民初字第1638号

原告:时某某,男,生于1970年9月8日,汉族,住邓州市。

委托代理人:李某。

被告:杨某某,女,生于1972年1月5日,汉族,住邓州市。

委托代理人:米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时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时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时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时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张剑波

人民陪审员  赵宏伟

人民陪审员  卢光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旭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