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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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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顺国、朱朝文与常照盈、河南中州集团南阳时运运输有限公司邓州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邓法民初字第511号 原告朱顺国,男,生于1965年3月13日,汉族,住邓州市。 原告朱朝文,男,生于1992年4月1日,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常照盈,男,生于1980年1月26日,汉族,住邓州市。 被告河南中州集团南阳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邓法民初字第511号

原告朱顺国,男,生于1965年3月13日,汉族,住邓州市。

原告朱朝文,男,生于1992年4月1日,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常照盈,男,生于1980年1月26日,汉族,住邓州市。

被告河南中州集团南阳时运运输有限公司邓州分公司,住所地邓州市人民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74575866-8。

法定代表人刘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天山路万正商务大厦四楼,组织机构代码67005119-X。

法定代表人王新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顺国、朱朝文与被告常照盈、河南中州集团南阳时运运输有限公司邓州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朱顺国、朱朝文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顺国、朱朝文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常照盈、河南中州集团南阳时运运输有限公司邓州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顺国、朱朝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朝文、朱顺国共同负担。

审  判  长 李含印

人民 陪 审员 王大僧

人民 陪 审员 鲁俊国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兼)书记员 周海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