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邓法民初字第787号 原告杨明顺,男,住邓州市。 委托代理人:单化魁,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人员。 被告唐志云,男,住邓州市。 被告韩训成,女,住邓州市。 委托代理人:宋国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明顺与被告唐志云、韩训成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明顺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明顺撤回对被告唐志云、韩训成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明顺负担。 审 判 长 张立新 代理审判员 宋 哲 人民陪审员 陈 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剑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