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邓法民初字第2007号 原告王某,女,汉族,生于1990年2月6日,住河南省桐柏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本院准许其撤回对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潘清富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