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邓法民初字第646号 原告:耿某,男,生于1991年5月17日,汉族,农民,住邓州市。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 被告:刘某某,女,生于1966年3月14日,汉族,农民,住邓州市。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诉被告刘某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耿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