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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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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某与刘某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邓法民初字第646号 原告:耿某,男,生于1991年5月17日,汉族,农民,住邓州市。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 被告:刘某某,女,生于1966年3月14日,汉族,农民,住邓州市。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男。 本院在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邓法民初字第646号

原告:耿某,男,生于1991年5月17日,汉族,农民,住邓州市。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

被告:某某,女,生于1966年3月14日,汉族,农民,住邓州市。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诉被告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耿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