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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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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与耿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邓法民初字第830号 原告:苏某某,女,汉族,生于1980年3月16日,住邓州市。 被告:耿某某,男,汉族,生于1975年2月21日,住邓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耿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经传票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邓法民初字第830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生于1980年3月16日,住邓州市。

被告:耿某某,男,汉族,生于1975年2月21日,住邓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耿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苏玉先负担。

审 判 长  陈洪龙

人民陪审员  冯家政

人民陪审员  孙培敬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