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邓法民初字第830号 原告:苏某某,女,汉族,生于1980年3月16日,住邓州市。 被告:耿某某,男,汉族,生于1975年2月21日,住邓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耿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苏玉先负担。 审 判 长 陈洪龙 人民陪审员 冯家政 人民陪审员 孙培敬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