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王经伟与杨立红、李合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邓法民初字第710号 原告:王经伟,男,住邓州市。 被告:杨立红,男,住邓州市。 被告:李合玲,男,住邓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经伟诉被告杨立红、李合玲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经伟于2015年9月23日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邓法民初字第710号

原告:王经伟,男,住邓州市。

被告:杨立红,男,住邓州市。

被告:李合玲,男,住邓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经伟诉被告杨立红、李合玲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经伟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经伟撤回对被告杨立红、李合玲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经伟负担。

审 判 长  张立新

人民陪审员  张忠林

人民陪审员  陈 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剑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