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邓法民三金初字第19号 法定代表人:史德生,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党庆国 被告:鲁丰闯,男,生于1968年5月11日 被告:李书安,男,生于1954年2月21日 被告:张艮焕,女,生于1959年3月17日 被告:王晓燕,女,生于1979年2月22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鲁丰闯、李书安、张艮焕、王晓燕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方已还清借款本息,原告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5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 判 长 王 嗅 审 判 员 杨 霞 人民陪审员 汤晓龙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闻 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