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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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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鲁丰闯、李书安、张艮焕、王晓燕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邓法民三金初字第19号 原告: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史德生,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党庆国 被告:鲁丰闯,男,生于1968年5月11日 被告:李书安,男,生于1954年2月21日 被告:张艮焕,女,

河南省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邓法民三金初字第19号

原告: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史德生,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党庆国

被告:鲁丰闯,男,生于1968年5月11日

被告:李书安,男,生于1954年2月21日

被告:张艮焕,女,生于1959年3月17日

被告:王晓燕,女,生于1979年2月22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鲁丰闯、李书安、张艮焕、王晓燕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方已还清借款本息,原告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5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 判 长  王 嗅

审 判 员  杨 霞

人民陪审员  汤晓龙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闻 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