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邓法民初字第1231号 原告:邓州市三川机械设备安装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邓州市北环路杨埠口加油站东5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杨显振,任公司经理。 被告:邓州市长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邓州市湍河街道办事处海营辣椒市场。 法定代表人:张振山,任公司经理。 被告:李鹏,男,生于1979年,汉族,住邓州市。 被告:孙青松,男,生于1980年8月15日,汉族,住邓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州市三川机械设备安装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州市长丰物流有限公司、被告李鹏、被告孙青松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州市三川机械设备安装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州市三川机械设备安装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又无提出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邓州市三川机械设备安装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邓州市三川机械设备安装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胡 岳 审 判 员 司明辉 人民陪审员 陈 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钱永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