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邓法民初字第149号 原告:邓士超,男,住南阳市。 被告:梁俊,男,住邓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士超诉被告梁俊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士超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邓士超负担。 审判员 赵玉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