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邓法民初字第1412号 原告:葛某某,女,生于1977年9月24日,汉族,住邓州市。 委托代理人:张焕彩。 被告:彭某某,男,生于1975年2月23日,汉族,住邓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某诉被告彭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葛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李汉岑 审 判 员 武书霞 人民陪审员 丁保国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孙君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