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邓法民小初字第113号 原告:许学斌,男,生于1962年7月9日,汉族,农民,住邓州市裴营乡许营村,身份证:412902196207093038。 被告:侯彦定,男,生于1967年2月12日,汉族,农民,住邓州市张村镇高家村汤候39号,身份证:411381196702124577。 委托代理人:侯秀勤,女,生于1963年7月16日,汉族,农民,住邓州市裴营乡裴营村裴营44号,身份证:412930196307164601。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学斌与被告侯彦定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学斌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学斌的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无反诉请求,故对原告的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学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学斌承担。 审判员 陈惠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