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邓法民初字第1708号 原告:王雄,男,生于1991年4月12日,汉族,住邓州市。 原告:欧阳小玲,女,生于1993年9月12日,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胡龙伟,男,生于1989年11月22日,汉族,住淅川县。 被告:董令勤,男,现年40岁,住邓州市。 被告:陈小虎,男,生于1969年6月20日,住老河口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雄、欧阳小玲诉被告胡龙伟、董令勤、陈小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雄、欧阳小玲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雄、欧阳小玲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雄、欧阳小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雄、欧阳小玲承担。 审判员 程富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