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邓法民初字第1830号 原告:寇启航,男,生于1988年10月6日,汉族,住邓州市。 法定代表人:冯居林,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寇启航诉被告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阳分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寇启航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寇启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49元,减半收取2024.5元,由原告寇启航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邓亚玲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喻其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