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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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寇启航与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邓法民初字第1830号 原告:寇启航,男,生于1988年10月6日,汉族,住邓州市。 被告: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居林,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寇启航诉被告安阳建设(集团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邓法民初字第1830号

原告:寇启航,男,生于1988年10月6日,汉族,住邓州市。

被告: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阳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居林,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寇启航诉被告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阳分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寇启航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寇启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49元,减半收取2024.5元,由原告寇启航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邓亚玲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喻其政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