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邓法民特字第14号 申请人张吉祥,女,汉族,生于2003年8月17日,住邓州市。 监护人张士珍,男,汉族,生于1952年11月3日,住址同上,系张吉祥祖父。 申请人张吉祥要求宣告吴静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张吉祥诉称,其父张国华与母亲吴静于2002年同居生活,2003年8月17日生女孩张吉祥,父亲张国华于2002年2月12日因病死亡,母亲吴静于2006年11月份离家外出,至今杳无音信,下落不明。现请求依法宣告吴静失踪。 为此,申请人张吉祥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1、申请人张吉祥、监护人郭海军的户口簿、身份证各一份,以证明之间的亲属关系; 2、申请书一份,加盖有村委会、民政所及派出所公章证明一份, 3、证人证言五份,以上以证明申请人张吉祥与被宣告失踪人吴静的亲属关系以及吴静自2006年11月份离家出走,杳无音信; 法庭依法调查薛怀兰、高玉秀、王梅青的笔录各一份,以证明张吉祥与吴静系亲属关系,吴静自2006年11月份离家出走,杳无音信;申请人张吉祥现随其祖父母生活。 经查,吴静,女,汉族,生于1982年10月20日,住邓州市腰店镇孙楼村后孙楼94号。申请人张吉祥之父张国华于2003年2月12日因病死亡,母亲吴静于2006年11月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6月17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吴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吴静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宣告失踪人吴静于2006年11月离家出走,至今未与家中联系,经有关部门及亲属多方查找,直至公告查询,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张吉祥作为吴静的利害关系人,其申请宣告吴静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吴静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李含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兼)书记员 周海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