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邓法民二初字第76号 原告:张建才(财),男,汉族,生于1979年2月3日,住邓州市。 被告:程道祥,男,汉族,住邓州市。 被告:王运来,男,汉族,住邓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才与被告程道祥、王运来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才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建才的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无反诉请求,故对原告的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建才(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张建才(财)承担950元。 审 判 长 武书霞 审 判 员 庞学文 人民陪审员 马 征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廷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