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邓法民初字第1729号 原告孙光耀,男,生于1966年7月14日,汉族,住邓州市。 被告钱士勤,男,现年57岁,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光耀诉被告钱士勤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光耀已与被告钱士勤达成和解,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光耀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钱士勤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光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含印 人民陪审员 王大僧 人民陪审员 鲁俊国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海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