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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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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光耀与钱士勤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邓法民初字第1729号 原告孙光耀,男,生于1966年7月14日,汉族,住邓州市。 被告钱士勤,男,现年57岁,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光耀诉被告钱士勤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光耀已与被告钱士勤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邓法民初字第1729号

原告孙光耀,男,生于1966年7月14日,汉族,住邓州市。

被告钱士勤,男,现年57岁,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光耀诉被告钱士勤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光耀已与被告钱士勤达成和解,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光耀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钱士勤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光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含印

人民陪审员  王大僧

人民陪审员  鲁俊国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海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