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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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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任某某诉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邓法民初字第1017号 原告:任某某,男,生于1974年2月2日,汉族,住邓州市。 委托代理人:王俊云。 被告:王某,女,生于1975年4月17日,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高鹏。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王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邓法民初字第1017号

原告某某,男,生于1974年2月2日,汉族,住邓州市。

委托代理人:王俊云。

被告王某,女,生于1975年4月17日,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高鹏。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任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李汉岑

审 判 员  武书霞

人民陪审员  丁保国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孙君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