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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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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某甲与被告郑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邓法民初字第1617号 原告:郑某甲,男,生于1974年9月19日,汉族,农民,住邓州市。 被告:郑某乙,女,生于1984年5月15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甲与被告郑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邓法民初字第1617号

原告某甲,男,生于1974年9月19日,汉族,农民,住邓州市。

被告郑某乙,女,生于1984年5月15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被告郑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甲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甲负担。

审判员  武圣乾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