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郑绪友与被告刘甲庆、刘冰、孙章义、孙洋、盛应玉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邓法民初字第1430号 原告:郑绪友,男,生于1970年12月27日,汉族,农民,住邓州市。 委托代理人:沙玉甫。 被告:刘甲庆,男,生于1955年1月25日,汉族,农民,住邓州市。 被告:刘冰,男,生于1981年10月3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邓法民初字第1430号

原告:郑绪友,男,生于1970年12月27日,汉族,农民,住邓州市。

委托代理人:沙玉甫。

被告:刘甲庆,男,生于1955年1月25日,汉族,农民,住邓州市。

被告刘冰,男,生于1981年10月3日,汉族,农民,住邓州市。

被告:孙章义,男,生于1963年9月19日,汉族,农民,住邓州市。

被告:孙洋,男,生于1990年2月11日,汉族,农民,住邓州市。

被告:盛应玉,男,生于1960年5月1日,汉族,农民,住邓州市。

共同委托代理人:马党恩,河南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绪友与被告刘甲庆、刘冰、孙章义、孙洋、盛应玉为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绪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郑绪友负担。

审 判 长  曹建丹

审 判 员  武圣乾

人民陪审员  闫光权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金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