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邓法民初字第1430号 原告:郑绪友,男,生于1970年12月27日,汉族,农民,住邓州市。 委托代理人:沙玉甫。 被告:刘甲庆,男,生于1955年1月25日,汉族,农民,住邓州市。 被告:刘冰,男,生于1981年10月3日,汉族,农民,住邓州市。 被告:孙章义,男,生于1963年9月19日,汉族,农民,住邓州市。 被告:孙洋,男,生于1990年2月11日,汉族,农民,住邓州市。 被告:盛应玉,男,生于1960年5月1日,汉族,农民,住邓州市。 共同委托代理人:马党恩,河南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绪友与被告刘甲庆、刘冰、孙章义、孙洋、盛应玉为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绪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郑绪友负担。 审 判 长 曹建丹 审 判 员 武圣乾 人民陪审员 闫光权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金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