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邓法民初字第2030号 原告:周某某,女,汉族,生于1980年6月18日,住邓州市。 被告:邱某某,男,汉族,生于1977年3月4日,住址同上。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邱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周某某承担。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