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邓法民初字第1668号 原告:吕某某,男,生于1979年7月1日,汉族,住邓州市。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男。 被告:吴某,男,生于1987年6月21日,汉族,住邓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吴某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