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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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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闯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邓法民初字第1270号 原告:夏闯,男,生于1990年2月8日,汉族,住邓州市。 委托代理人:汤仁敏。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阳市。 负责人:王新军。 委托代理人:赵精华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邓法民初字第1270号

原告:夏闯,男,生于1990年2月8日,汉族,住邓州市。

委托代理人:汤仁敏。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公司,住所地南阳市。

负责人:王新军。

委托代理人:赵精华,男,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闯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公司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理查明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3月24日10时许,原告夏闯驾驶豫R23426鄂F1D38号半挂货车行至邓州市十林镇杨寨村时与赵金德驾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致使赵金德死亡,后经调解原告夏闯与赵金德亲属达成调解赔偿协议。原告夏闯以所驾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为由,要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其合理的损失。

本院认为:原告夏闯所驾事故车辆豫R23426鄂F1D38号半挂货车的车辆登记人及保险受益人均为邓州市长丰物流有限公司,原告夏闯做为本案的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夏闯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退还原告夏闯。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剑波

人民陪审员  赵宏伟

人民陪审员  卢光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韩佳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