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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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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金刚与夏其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邓法民三初字第46号 原告:赵金刚,男,生于1965年2月6日 被告:夏其文,男,生于1962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金刚与被告夏其文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金刚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邓法民三初字第46号

原告:赵金刚,男,生于1965年2月6日

被告:夏其文,男,生于1962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金刚与被告夏其文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金刚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金刚的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金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赵金刚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