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邓法民初字第1267号 原告:沈青,男,生于1966年12月10日,汉族,职工,住河南省邓州市。 被告:冯红选,男,现年约40岁,汉族,住邓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青诉被告冯红选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青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沈青承担。 审 判 长 张剑波 人民陪审员 赵宏伟 人民陪审员 卢光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