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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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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青与冯红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邓法民初字第1267号 原告:沈青,男,生于1966年12月10日,汉族,职工,住河南省邓州市。 被告:冯红选,男,现年约40岁,汉族,住邓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青诉被告冯红选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青于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邓法民初字第1267号

原告:沈青,男,生于1966年12月10日,汉族,职工,住河南省邓州市。

被告:冯红选,男,现年约40岁,汉族,住邓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青诉被告冯红选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青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沈青承担。

审 判 长  张剑波

人民陪审员  赵宏伟

人民陪审员  卢光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旭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