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申字第00189号 一审第三人樊武信,男。 再审申请人马爱兰与被申请人樊炳春、一审第三人樊武信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南民一终字第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马爱兰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判决偿还数额错误。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被申请人履行1990年10月5日双方签订的房产抵押协议,判令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15500元的本金及至今的利息。 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本案的初次审理中,诉称其代被申请人樊炳春偿还借款15500元,并向一审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证实,总额中包含周书珍的3000元,申请人现称原审判赔数额错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其他理由原审评理部分已充分说明,在此不再赘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评判适当。 综上,马爱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马爱兰的再审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