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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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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马利年、赵茹、邓州市振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州市享润牧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国立、王中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申字第001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利年,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茹,女。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邓州市振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申字第001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利年,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茹,女。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州市振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州市西城办事处新华西路北侧32号。组织机构代码:67166124-8

法定代表人:赵茹,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邓州市享润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邓州市桑庄镇双庙村五组。组织机构代码:69597606-8

法定代表人:马利年,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国立,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中伟,男。

再审申请人马利年、赵茹、邓州市振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州市享润牧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国立、王中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南民三终字第1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马利年、赵茹、邓州市振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州市享润牧业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错误,申请人在2013年3月23日已支付被申请人全部欠款和利息,又判决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违约金,超出法律规定的保护限度。请求撤销原判,诉讼费由被申请人负担。

本院认为:申请人所称2013年3月23日已支付被申请人全部欠款,双方认可,予以确认。关于利息是否实际付清的问题,双方产生争议。现申请人称已支付被申请人全部欠款和利息,就利息部分无证据证实。原审认为被申请人放弃了对利息主张的权利,判决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申请人所称原判超出法律规定的保护限度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马利年、赵茹、邓州市振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州市享润牧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马利年、赵茹、邓州市振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州市享润牧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东哲

审判员  张朝阳

审判员  褚大海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