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申字第00178号 再审申请人李斌与被申请人熊若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南民三终字第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斌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对账计算错误。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斌购买熊若冰经销的电池出售,应当支付货款。双方经结算李斌仍欠熊若冰2012年8月19日至2012年12月6日期间货款59890元未付,李斌于2013年5月3日支付熊若冰现金10000元,又分别于2013年6月15日、2013年7月6日通过中国邮政储蓄转账两次共计支付给熊若冰货款15000元。以上事实清楚,原审据此判决并无不当。其他理由原审评理部分已充分说明,在此不再赘述。申请人现提出再审申请无法律依据。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评判适当。 综上,李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斌的再审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