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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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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李斌与被申请人熊若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诉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申字第001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斌,男。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熊若冰,女。 再审申请人李斌与被申请人熊若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南民三终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申字第001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斌,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熊若冰,女。

再审申请人李斌被申请人熊若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南民三终字第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斌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对账计算错误。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斌购买熊若冰经销的电池出售,应当支付货款。双方经结算李斌仍欠熊若冰2012年8月19日至2012年12月6日期间货款59890元未付,李斌于2013年5月3日支付熊若冰现金10000元,又分别于2013年6月15日、2013年7月6日通过中国邮政储蓄转账两次共计支付给熊若冰货款15000元。以上事实清楚,原审据此判决并无不当。其他理由原审评理部分已充分说明,在此不再赘述。申请人现提出再审申请无法律依据。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评判适当。

综上,李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斌的再审申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