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申字第00184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闫玉朋,男。 再审申请人顾振林与被申请人闫玉朋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南民二终字第1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顾振林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起诉时已超诉讼时效,申请人在原审中对借据签名有异议,合法权利被剥夺,应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请求再审复查纠正原审判决。 本院认为:申请人在原审中未提及诉讼时效问题,被申请人称经常去追要欠款,现申请人所称超诉讼时效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庭审中申请人明确放弃对借款条据上自己签名的字迹鉴定,原审判决其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原判认定事实清楚,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顾振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顾振林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东哲 审判员 张朝阳 审判员 褚大海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