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再审申请人顾振林与被申请人闫玉朋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诉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申字第001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顾振林,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闫玉朋,男。 再审申请人顾振林与被申请人闫玉朋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南民二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申字第001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顾振林,男。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闫玉朋,男。

再审申请人顾振林与被申请人闫玉朋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南民二终字第1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顾振林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起诉时已超诉讼时效,申请人在原审中对借据签名有异议,合法权利被剥夺,应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请求再审复查纠正原审判决。

本院认为:申请人在原审中未提及诉讼时效问题,被申请人称经常去追要欠款,现申请人所称超诉讼时效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庭审中申请人明确放弃对借款条据上自己签名的字迹鉴定,原审判决其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原判认定事实清楚,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顾振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顾振林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东哲

审判员  张朝阳

审判员  褚大海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