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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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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孙孝先因与被申请人张合高、孙毅民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申诉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申字第002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孝先,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合高,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毅民,男。 再审申请人孙孝先因与被申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申字第002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孝先,男。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合高,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毅民,男。

再审申请人孙孝先因与被申请人张合高、孙毅民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南民三终字第01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孙孝先申请再审称:(一)张合高与孙毅民签订协议,将孙孝先的宅基地进行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一宅的规定。孙毅民、张合高恶意串通签订协议,不构成表见代理。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合同无效。(二)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属于间接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规定的限制。原审法院以起诉距签订协议时已长达九年,不认定合同无效,没有法律依据。(三)宅基地使用权属于物权,张合高在没有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当然属于侵权。

本院认为:孙毅民与张合高于1999年签订协议,将案涉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张合高,孙孝先于2008年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张合高停止侵权,恢复原状,后又增加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孙毅民系孙孝先的大儿子,本院二审判决认定其对该宅基地的处分构成表见代理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但并不能由此得出禁止农村村民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结论。张合高在受让该宅基地的同年就建造了房屋,至孙孝先起诉时已达九年之久,孙孝先称孙毅民与张合高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的理由不能成立。一、二审判决驳回孙孝先的诉讼请求,但并未认定孙孝先起诉超过诉讼时效。

综上,孙孝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孙孝先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范东哲

审 判 员  张朝阳

代理审判员  郭 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邓 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