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邓法民初字第1319号 委托代理人:胡国臣。 法定代表人:闫荣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齐新诉被告邓州市仁发环保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齐新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齐新撤回对被告邓州市仁发环保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刘齐新负担。 审 判 长 赵玉涛 代理审判员 宋 哲 人民陪审员 陈 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冯 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