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邓法民初字第1390号 原告刁涛荣,女,生于1962年6月15日,汉族,住邓州市。 委托代理人马龙。 被告陈珍,男,生于1988年2月12日,汉族,住邓州市。 被告陈书云,男,生于1964年12月26日,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杜秀霞,女,生于1964年11月14日,汉族,住址同上。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鲁红霞。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汝钰。 本院在审理原告刁涛荣与被告陈珍、陈书云、杜秀霞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刁涛荣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刁涛荣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陈珍、陈书云、杜秀霞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刁涛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含印 人民 陪 审员 鲁俊国 人民 陪 审员 闫光权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兼)书记员 周海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