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邓法民初字第2066号 原告:刘某某,男,生于1978年9月20日,汉族,住邓州市。 被告:李某某,女,生于1979年3月19日,汉族,住邓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