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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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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旭、丁瑶、丁琪要求宣告李小聪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邓法民特字第24号 申请人丁旭,男,汉族,生于2000年3月13日,住邓州市。 申请人丁瑶,女,汉族,生于2006年3月7日,住址同上。 申请人丁琪,女,汉族,生于2006年3月7日,住址同上。 监护人王秀珍,女,汉族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邓法民特字第24号

申请人丁旭,男,汉族,生于2000年3月13日,住邓州市。

申请人丁瑶,女,汉族,生于2006年3月7日,住址同上。

申请人丁琪,女,汉族,生于2006年3月7日,住址同上。

监护人王秀珍,女,汉族,生于1953年1月18日,住址同上,系申请人丁旭、丁瑶、丁琪祖母。

申请人丁旭、丁瑶、丁琪要求宣告李小聪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丁旭、丁瑶、丁琪诉称,其父丁海兴与母亲李小聪于1999年春结婚,2000年3月13日生男孩丁旭,2006年3月7日生双胞胎女孩丁瑶、丁琪,父亲丁海兴于2008年1月15日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母亲李小聪于2008年2月份离家外出,至今杳无音信,下落不明。现请求依法宣告李小聪失踪

为此,申请人丁旭、丁瑶、丁琪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1、申请人丁旭、丁瑶、丁琪、监护人王秀珍的户口簿、身份证各一份,以证明申请人与监护人之间的亲属关系;

2、事故认定书、加盖有村委会、民政所及派出所公章的证明、死亡证明、邓州市腰店乡证明等一组,以证明申请人之父丁海兴于2008年1月15日因交通事故死亡,李小聪自2008年2月失踪,申请人现随其祖母生活。

法庭依法调查王秀珍、唐秀芝、李杰枝、许学秀、曾萍、丁家文的笔录各一份,以证明申请人丁旭、丁瑶、丁琪与李小聪系亲属关系,李小聪自2008年2月份离家出走,杳无音信;申请人丁旭、丁瑶、丁琪现随其祖母生活。

经查,李小聪,女,汉族,生于1976年11月25日,住邓州市腰店镇丁营村丁营50号。申请人丁旭、丁瑶、丁琪之父丁海兴于2008年1月15日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母亲李小聪于2008年2月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6月23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李小聪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小聪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宣告失踪人李小聪于2008年2月离家出走,至今未与家中联系,经有关部门及亲属多方查找,直至公告查询,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丁旭、丁瑶、丁琪作为李小聪的利害关系人,其申请宣告李小聪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李小聪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李含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兼)书记员  周海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