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邓法民初字第1585号 原告:乾世家,男,生于2011年12月9日,汉族,住邓州市。 法定代理人:乾兴超,男,生于1981年9月13日,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乾世家父亲)。 委托代理人:马涛,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本忠,男,生于1954年3月3日,汉族,现住邓州市四高中家属院内。 委托代理人:赵英会、赵银堂。 本院在审理原告乾世家诉被告潘本忠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乾世家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乾世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乾世家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贺 先 代理审判员 邓亚玲 人民陪审员 谷 川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喻其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