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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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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邓法民初字第2158号 原告:冯某某,女,生于1968年6月4日,汉族,住邓州市。 被告:苏某某,男,生于1968年8月10日,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苏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和好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邓法民初字第2158号

原告:某某,女,生于1968年6月4日,汉族,住邓州市。

被告:苏某某,男,生于1968年8月10日,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和好,故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冯某某撤回对被告苏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某承担。

审判员  钱永臣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