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邓法民初字第1648号 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86年2月26日,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 委托代理人孙晓伟、海凡,河南孙晓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乔某某,男,生于1977年9月5日,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乔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黄 忠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