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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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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邓法民初字第1433号 原告:张某,女,汉族,住邓州市。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张某诉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刘伟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4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邓法民初字第1433号

原告:张某,女,汉族,住邓州市。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张某诉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刘伟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4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被告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被告在外打工期间喜欢赌博,拒不改正,后因抢劫入狱给原告婚姻造成重大伤害。为此,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特诉至本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并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1、原告和孩子的户口信息,用于证实原告及家人的身份;

2、婚姻登记证明,主要证实原、被告系合法夫妻;

3、刑事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及释放通知书,证明杭州西郊监狱服刑的事实。

被告张某某辩称:我们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但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

原告提交的三分证据,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后于2005年3月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于2010年2月5日在邓州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证。2007年1月14日,原告生一女孩,取名张某甲。2010年7月26日又生次女,取名张某乙,两个孩子随其爷奶照料。因婚前是自由恋爱,婚后双方又一起到杭州打工,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以抢劫罪被判入狱三年,服刑期满后,原、被告相处和睦,偶尔为被告赌博吵闹、生气。引起原告不满。2015年6月25日,原告张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被判入狱期间,原告也能包容原谅被告。出狱后偶尔为家庭琐事吵闹、生气,引起原告不满。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被告一再强调给次机会,要求和好,不同意离婚。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因此,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