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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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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士俊要求宣告杨闪闪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邓法民特字第13号 申请人尹士俊,男,汉族,生于2011年6月17日,住邓州市。 监护人尹宗义,男,汉族,生于1965年12月18日,住址同上,系申请人尹士俊祖父。 申请人尹士俊要求宣告杨闪闪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决 书

(2015)邓法民特字第13号

申请人尹士俊,男,汉族,生于2011年6月17日,住邓州市。

监护人尹宗义,男,汉族,生于1965年12月18日,住址同上,系申请人尹士俊祖父。

申请人尹士俊要求宣告闪闪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尹士俊诉称,其母杨闪闪于2012年10月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其父尹卡因病于2013年4月6日死亡,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宣告杨闪闪失踪

经查,杨闪闪,女,汉族,生于1994年4月2日,身份号码411381199404027422,住邓州市小杨营乡孙庄街村杨营47号。申请人尹士俊之父尹卡因病于2013年4月6日死亡,其母杨闪闪于2012年10月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5年6月5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杨闪闪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杨闪闪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宣告失踪人杨闪闪于2012年10月,离家出走,至今未与家中联系,经有关部门及亲属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尹士俊作为杨闪闪的利害关系人,其申请宣告杨闪闪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决如下:

宣告杨闪闪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李含印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兼)书记员  周海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