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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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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邓法民初字第2277号 原告:尤某某,女,生于1971年2月28日,回族,住邓州市。 被告:韩某某,男,生于1971年4月6日,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尤某某诉被告韩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尤某某于2015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邓法民初字第2277号

原告:尤某某,女,生于1971年2月28日,回族,住邓州市。

被告:韩某某,男,生于1971年4月6日,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尤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尤某某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尤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尤某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邓亚玲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喻其政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