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邓法民初字第2277号 原告:尤某某,女,生于1971年2月28日,回族,住邓州市。 被告:韩某某,男,生于1971年4月6日,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尤某某诉被告韩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尤某某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尤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尤某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邓亚玲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喻其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