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邓法民初字第1829号 原告:寇启航,男,生于1988年10月6日,汉族,住邓州市。 被告:赵平伟,男,生于1971年2月9日,汉族,住邓州市。 委托代理人:姚云生,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寇启航诉被告赵平伟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寇启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寇启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3元,减半收取131.5元,由原告寇启航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邓亚玲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喻其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