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源民二初字第155号 法定代表人祝保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磊,该公司职员。 被告赵成芳,男,49岁,住河南省上蔡县。 原告漯河宏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运公司)与被告赵成芳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成芳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运公司诉称,被告于2011年12月31日与原告签订《货运车辆经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豫L62563号货车以原告名称入户,由被告自主经营,车辆所有权归被告,合同期限为2011年12月3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管理费为每月246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到期,如不续签合同,被告必须将车辆在15日内过户出原告,并将一切营运手续在5日内交还给原告等。合同到期后,被告既不续签合同也不将车辆过户出原告,已严重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被告将豫L62563号货车过户出原告的公司,交回有关营运证件,支付管理费1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赵成芳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日,原告宏运公司与被告赵成芳签订《货运车辆经营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出资购买的豫L62563号货车以原告名称入户,合同期内,未经原告同意,被告不得将车辆转让、转租、拍卖、抵押,由被告自主经营,合同期限自2010年1月1日始至2011年,合同生效后,被告须于每月25日前向原告预交次月费用,费用为每月246元。合同还约定:双方如续签合同,应提前30日协商并签订完毕。如不续签合同,被告赵成芳必须在15日内将车辆过户出原告宏运公司,并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