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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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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长根与被告张保根、王桂珍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被告王桂珍,女,62岁,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 被告张保根,男,50岁,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 委托代理人孙利江、王朝辉,河南沣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长根与被告张保根、王桂珍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长根死亡,赵长根的继承人均明确

被告王桂珍,女,62岁,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

被告张保根,男,50岁,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

委托代理人孙利江、王朝辉,河南沣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长根与被告张保根、王桂珍追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长根死亡,赵长根的继承人均明确表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审 判 长  李笑寒

审 判 员  何建军

人民陪审员  孙建磊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颜利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