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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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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漯河宏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闯亮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源民二初字第161号 原告漯河宏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 法定代表人祝保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磊,该公司职员。 被告李闯亮,男,24岁,住河南省舞阳县。 原告漯河宏运汽车运输集团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源民二初字第161号

原告漯河宏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

法定代表人祝保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磊,该公司职员。

被告李闯亮,男,24岁,住河南省舞阳县。

原告漯河宏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运公司)与被告李闯亮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闯亮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运公司诉称,被告于2013年12月31日与原告签订《货运车辆经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豫L52780号货车以原告名称入户,由被告自主经营,车辆所有权归被告,合同期限为2013年12月3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管理费为每月200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到期,如不续签合同,被告必须将车辆在15日内过户出原告,并将一切营运手续在5日内交还给原告等。合同到期后,被告既不续签合同也不将车辆过户出原告,已严重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被告将豫L52780号货车过户出原告的公司,交回有关营运证件,支付管理费1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李闯亮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31日,原告宏运公司与被告李闯亮签订《货运车辆经营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出资购买的豫L52780号货车以原告名称入户,合同期内,未经原告同意,被告不得将车辆转让、转租、拍卖、抵押,由被告自主经营,合同期限自2013年12月3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合同生效后,被告须于每月25日前向原告预交次月费用,费用为每月200元。合同还约定:双方如续签合同,应提前30日协商并签订完毕。如不续签合同,被告李闯亮必须在15日内将车辆过户出原告宏运公司,并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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