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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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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殷泽强、朱云伟与被申请人张某甲、桐柏县黄岗镇人民政府为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诉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申字第001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殷泽强,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云伟,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甲,男。 法定代理人翟某某,女,系张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申字第001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殷泽强,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云伟,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某甲,男。

法定代理人翟某某,女,系某甲母亲。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桐柏县黄岗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胡保国,任镇长。

再审申请人殷泽强、朱云伟与被申请人张某甲、桐柏县黄岗镇人民政府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南民一终字第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殷泽强、朱云伟申请再审称:原判采信证人卢某某、张某乙、张某丙证言错误,认定张某甲是申请人之子殷某某致伤并先后到各个医院治疗错误,原审程序违法,计算被申请人损失及判决结果错误。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起诉,诉讼费由被申请人负担。

本院认为:卢某某、张某乙、张某丙三证人属于本案发生的目击者,其出庭作证时均有监护人到庭陪同,程序合法,该证人证言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申请人所称原判采信证据错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张某甲的伤情治疗均有各医院的病历资料及伤情鉴定书所印证,各项费用计算并无不当。原判认定事实清楚,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殷泽强、朱云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殷泽强、朱云伟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东哲

审判员  张朝阳

审判员  褚大海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