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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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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河南中亚冶金轴承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马建欣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诉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申字第001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南中亚冶金轴承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祥利,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刘方,男。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马建欣,女。 再审申请人河南中亚冶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申字第001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南中亚冶金轴承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祥利,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刘方,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马建欣,女。

再审申请人河南中亚冶金轴承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马建欣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方城县人民法院(2014)方民劳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南中亚冶金轴承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超出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数额。请求对本案再审。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依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计算标准的规定,应以统筹地区即河南省南阳市公布的2013年度南阳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77元为基数计算,判决马建欣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3077元×8个月=2461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3077元×16个月=49232元并无不当。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

综上,河南中亚冶金轴承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中亚冶金轴承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东哲

审判员  张朝阳

审判员  褚大海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